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资兴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德豪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资兴分公司、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2-01-11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