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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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会所因其房屋性质不能交易,致房屋价值不能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经本院向原告释明诉讼风险后,原告坚持以涉案标的物估价550万元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福建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则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本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本案依法不属于我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21)闽0304民初48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