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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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偿还借款本金2990483元并支付利息(以197385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2月14日,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26144元;以30261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339元;以299048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以299048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不得超过年利率15%的标准);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3.82元,由原告周*负担4839.82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47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送达起诉书及判决书的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收到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