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原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二、撤销原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2020)闽0427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给关**(借款利息按按月利率2%,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24万元从2013年7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其中200万元从2013年7月30日开始计算利息,其中170万元从2013年7月13日开始计算利息);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0年5月29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关**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关**的其他上诉请求; 八、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53元,由关**负担20300元,由***、***共同负担801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53元,由关**负担9300元,由***负担911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