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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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于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二、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完成将霞浦县松港街道闽东水产批发市场一期A3幢13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名下的协助义务; 三、***、***应于本判决第二项履行完毕后10日内完成将霞浦县松港街道闽东水产批发市场一期A3幢13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名下的协助义务,该项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税费及费用由***承担;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为垫付的税费及费用共计6981.01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为5855元,由***负担325元,***、***、福建省霞浦县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