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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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7元予以退回,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7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