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市江平生物基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晟欣(厦门)农业工场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7元予以退回,西藏江平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87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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