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借款本金149577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江**、蔡**、钟**、蔡**、李**、郑**、林**、杨**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的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蔡**、钟**、蔡**、李**、郑**、林**、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追偿;

三、驳回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27元,由原告于**负担667元,被告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蔡**、江**、蔡**、钟**、蔡**、李**、郑**、林**、杨**共同负担32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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