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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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法院 |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于**借款本金149577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江**、蔡**、钟**、蔡**、李**、郑**、林**、杨**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的内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蔡**、钟**、蔡**、李**、郑**、林**、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追偿; 三、驳回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827元,由原告于**负担667元,被告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蔡**、江**、蔡**、钟**、蔡**、李**、郑**、林**、杨**共同负担321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福建东山县大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