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
龙岩市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与赖**、龙岩市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林**、陈*在2020年4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HT××××的《个人购车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5日解除;

二、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借款本金47328.64元及截至2021年8月31日尚欠的利息1317.15元,并支付从2021年9月1日始至款清之日止以当月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365417‰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龙岩市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林**、陈*对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龙岩市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林**、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追偿;

五、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支行依法有权就赖**名下的闽F1××××号欧铃牌轻型自卸货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赖**、龙岩市智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林**、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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