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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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华和通信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迪奥永利实业有限公司 泰兴市弘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泰通保利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泰通保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141944.4元、复利2884.34元(利息、复利暂算至2021年8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迪奥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华和通信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泰兴市弘大纺织机械公司、戴**、符**、戴*、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泰通保利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苏泰通保利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江苏泰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迪奥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登记编号32122020028705]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江苏泰通保利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迪奥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华和通信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泰兴市弘大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戴**、符**、戴*、李**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各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