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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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 泰兴市兴海通用机械铸钢厂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贷款本金1335761.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为28457.19元,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3000元; 二、被告赵**、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原告有权以泰兴市兴海通用机械铸钢厂名下位于泰兴市居委会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泰国用(2007)第18139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房权证刘陈字第**、证刘房权证刘陈字第**、刘陈房权证刘陈字第**]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0元,减半收取计8815元,由被告江苏中房建设有限公司、赵**、张**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