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3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益佳祥和超市
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丰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西三条玉林东里13号楼南侧建筑面积267.3平方米,附属面积33平方米的房屋及在占地面积范围内被告自行改建、扩建、自建、翻建的房屋腾退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按照1334.8元/日(以243 600÷365×2计算)支付至其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3.被告将营业执照从诉争房屋地址迁出或注销,并自2021年5月21日起(合同到期30日以后)每日按合同平均年租金243 600元的千分之二标准即487.2元向原告支付延期办理执照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的违约金,支付至营业执照从诉争房屋地址迁出或注销之日止;4.被告结清水电费用;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丰贸-光泰-右安门-2020-36),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三条玉林东里13号楼南侧,占地面积300.3平方米,建筑面积267.3平方米,附属面积33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作经营超市、美发使用,租赁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年租金243 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与被告使用。租赁期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将房屋腾退交还原告,也未按合同约定将营业执照迁出或注销。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益佳祥和超市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我方投资人吴利达于2008年5月1日与北京博兰特燕南商贸中心签订承租丰台区右安门玉林里三区13号南侧平房从事商业经营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约267.3平米,年租金6万元,租期为每3年一续签。当时此房十分破旧,无人看管,门窗全都损坏,屋内垃圾遍地,脏乱不堪。当时吴利达投入70多万元用于经营社区便民服务。

到了2013年12月20日接到北京博兰特工贸集团名称变更为丰贸公司的通知。自从丰贸公司接管后,房屋租期从3年一续签改为1年一签,租金从2014年开始涨至70000元,2015年涨至120 000元,2017年涨至140 000元,2019年涨至243 600元。今年4月底到期,直到9月1日下午两点半赵艳冰(分公司经理)才第一次通知吴利达去谈谈租房合同一事。吴利达按时去见他们,当时有丰贸光泰分公司的李书记和赵经理跟我谈合同续签议项。他们开口今年房租要涨到每平方米3.5元,共计年租金34万多,又要涨10多万元租金。吴利达听后和他们解释,现在疫情尚未解除,大环境不好,实体生意特别难做,请他们酌情考虑我方的困难。双方合作十三年了,我方从未拖欠过房屋租金,其他费用也都是及时交付,一直配合的挺好的。他们不同意减少租金,态度十分强硬,当时没有办法继续谈下去。到了9月8日,吴利达给赵经理发微信说房屋租赁合同一事,至今未得到回复,打电话也不接。直到10月20日吴利达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丰贸公司将我起诉。

当初吴利达租此房从事经营社区便民服务项目,把所有积蓄都投进去了,经营一直不景气,只能勉强维持。吴利达和妻子今年都57岁了,都没有工作和其他收入,身体还有病,还有一个儿子今年23岁,先天性肥胖症,现体重280多斤,什么也干不了,还要靠吴利达夫妇供养看病和照顾生活。目前吴利达一家都住在此房屋,自己也无住房,就靠此房经营社区便民服务维持生活。另外,此房是老旧小区,位置比较偏僻,人流量较少,加上这两年疫情原因经营十分艰难。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要求涨房租,双方可以协商,适当合理的上调我方也可以接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丰台区右外西三条玉林东里13号楼南侧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博兰特食品工贸集团。2013年12月20日,北京博兰特食品工贸集团更名为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8日,丰贸公司(出租方,甲方)与益佳祥和超市(承租方,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丰贸-光泰-右安门-2020-36),约定:甲方将其座落于丰台区右安门外西三条玉林东里13号楼南侧的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占地面积约300.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67.3平方米,附属面积33平方米,建筑面积及附属面积合计约300.3平方米;该房屋经营业态为:超市、美发等,该房屋仅用于前述用途;租期1年,即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年计租金,年租金¥243 600元,于2020年11月前支付;双方特别约定:租金数额仅以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房屋附属面积系甲方承诺乙方可暂时无偿使用的部分,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如甲方拆除时,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且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房屋附属面积或占地面积减少,房屋租金数额均不予调整。5.4房屋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履行,乙方应将租赁房屋返还甲方,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该房屋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迁出。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及相应设备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收房,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房租标准继续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甲方验收合格并实际接收房屋之日止。6.1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须在租期届满或在本合同解除之日无偿腾退返还本合同约定的占地面积范围内全部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面积所对应的房屋,附属面积所对应的房屋、房屋无法剥离的装饰、乙方自行改建、扩建、自建、翻建的房屋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拆除任何房屋、设备等。6.2乙方逾期腾退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该合同平均日租金两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房屋占用费支付至该房屋交付甲方之日止。如逾期三十日仍未腾退房屋交归甲方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及乙方自建房屋内设备、物品进行处置,并由乙方承担处置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7.2若乙方未履行本合同5.4条约定的义务,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合同平均年租金的千分之二标准向甲方支付延期办理注册地址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约金。

另查,益佳祥和超市投资人吴利达自2008年5月始租赁涉案场地。益佳祥和超市租金交至2021年4月30日。庭审中,丰贸公司出具涉案场地现场照片3张,显示:自北向南分别有D8造型、谷田儿煎饼、玉林缘惠民食品、芙蓉兴盛超市四家店铺,均属益佳祥和超市承租范围,该四家店铺门均朝西,门口系小区马路人行道。D8造型北侧系大铁门,大铁门北边系玉林东里13号楼,自该铁门进入在D8造型东侧有自建房屋,亦属益佳祥和超市承租范围。芙蓉兴盛超市南邻玉林南路,该超市南外墙东侧以电闸箱为界,电闸箱以西属于益佳祥和超市承租范围。益佳祥和超市承租范围:北至D8造型北侧外墙,南至芙蓉兴盛超市南侧外墙、东至芙蓉兴盛超市南侧外墙东侧电闸箱,西至小区马路人行道。

丰贸公司主张益佳祥和超市欠付水电费,但未就此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丰贸公司与益佳祥和超市所签租赁合同已于2021年4月30日期限届满到期,双方未签订新的租赁协议,租赁合同关系已终止。合同到期后,益佳祥和超市无权继续使用涉案房屋,故丰贸公司要求益佳祥和超市腾退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腾退范围以实际占用范围为准。益佳祥和超市在合同到期之后仍继续占用房屋,丰贸公司要求其支付房屋使用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费用标准本院参照租金予以确定。违约金一节,丰贸公司主张过高,本院结合本案实际予以酌定。水电费一节,丰贸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欠付,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益佳祥和超市关于投资人自身困难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无法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益佳祥和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外西三条玉林东里13号楼南侧房屋(具体以当庭出示的现场照片为准)交予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北京益佳祥和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5月1日起至北京益佳祥和超市实际腾退上述房屋之日止的使用费(按照每年243 600元的标准计算);

三、北京益佳祥和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自北京市丰台区右外西三条玉林东里13号楼地址迁出或注销;

四、北京益佳祥和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日150元标准向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其将营业执照迁出或注销之日止的违约金;

五、驳回北京丰贸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7元,由北京益佳祥和超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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