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新兴冶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宏发仓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宏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新兴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新兴公司权利受损事实并未确定,其提起侵权之诉没有法律依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状态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非终结执行,故新兴公司的特定物的权利受损还处于未定状态,侵权责任之诉就没有事实依据。二、一审判决认为案涉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故新兴公司有权另行起诉要求宏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该认定的事实推翻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300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申350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执异4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一是案涉钢坯在芜湖中院370号判决书生效之前一年就已被案外人质押,二是宏发公司承租的鑫源公司的场地上的全部钢坯于2013年9月13日被鑫源公司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行,后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案涉钢坯并非毁损或灭失,且宏发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是侵权责任主体。三、一审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宏发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前,只收到过一份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新兴公司的主要诉请是认为无锡文德智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故意隐瞒抽逃出资、隐瞒虚假租金支付等问题,要求宏发公司与其共同赔偿损失,但在判决书中却完全没有涉及到审计报告的问题,直接判决宏发公司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新兴公司未作答辩。

新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宏发公司赔偿新兴公司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3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苏0281民初108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2月9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主文第四项载明宏发公司向新兴公司交付5000吨钢坯(产品牌号Q195,规格型号165mm225mm3300mm)。宏发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兴公司在(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4年11月27日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该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载明,该执行案件结案时间为2015年8月3日,执行结果为终结本次执行,归档签发时间为2017年7月9日。

宏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志宏在该案2019年9月27日的庭审中陈述,新兴公司和鑫源公司签订了5000吨的钢坯合同,由宏发公司保管,经法院判决,宏发公司没有看好这批钢坯,被鑫源公司私自拉走用掉了。这批钢价值要1000多万元。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采购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宏发公司在(2019)苏0281民初10854号案件中的陈述,案涉标的物已被第三人拉走用掉,且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故新兴公司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折价赔偿。案涉标的物为5000吨钢坯,在宏发公司应履行交付义务时的市场价应远大于20万元,且宏发公司也知晓该批钢坯价值要1000多万元,故新兴公司要求宏发公司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宏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兴公司20万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就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皖02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法院查明:2013年4月22日,新兴公司与上海兴望公司签订了一份《钢坯采购合同》(合同编号:WXCLB-13-04-04),合同约定由新兴公司向上海兴望公司采购5000吨钢坯(产品牌号0195,规格165mm*225mm*3300mm),总货款为1700万元:交货地点为宏发公司仓库;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2日到2013年7月22日。……同年4月23日,上海兴望公司给芜湖新兴冶金公司出具一份收条,并注明收到芜湖新兴冶金公司支付的钢坯货款1700万元。该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案号:(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70号]判令宏发公司向新兴公司交付5000吨钢坯。现该案执行案件[案号:(2014)芜中执字第00483号]已经终结执行,新兴公司未能执行到标的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新兴公司有权另行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宏发公司进行折价赔偿。本案二审中,新兴公司以其已经另案诉请赔偿20万元为由,将其要求宏发公司承担的本案赔偿责任调整为1680万元,并未加重宏发公司的负担,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并支持,并判决:宏发公司赔偿新兴公司1680万元。

上述事实,由(2021)皖02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另案生效文书判决结果,宏发公司向新兴公司交付5000吨钢坯,属于特定物交付和返还,故执行程序应当执行该特定物。而相关执行案件的执行结果为终结执行,新兴公司未能执行到标的物,宏发公司在另案中亦表示案涉钢坯已被第三人拉走用掉,事实上无法继续执行原物,故一审法院认定相关原物已毁损或灭失,并无不当。此情况下,新兴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向宏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2民终1615号民事判决中对新兴公司在本案主张的20万元赔偿予以扣除,仅判决宏发公司赔偿新兴公司1680万元,故本案一审对新兴公司要求宏发公司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未超过货损金额1700万元,亦无不当,本院对宏发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宏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宏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19
发布日期 2022-0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