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博一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欠款9446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2162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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