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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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偿还欠款本金299957.4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被告逾期之日2015年6月25日起在年利率24%以内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784元,由被告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