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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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36562.45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保险费754.76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