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蒋*的各项经济损失187521.2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6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蒋*负担1648元,被告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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