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
洪江区新娥家禽销售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洪江区新娥家禽销售店支付货款60890元、返还质保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63890元;

二、被告章*对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25元,减半收取计698.62元,由被告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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