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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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 洪江区新娥家禽销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洪江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洪江区新娥家禽销售店支付货款60890元、返还质保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63890元; 二、被告章*对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25元,减半收取计698.62元,由被告怀化市洪江区梅生酒店有限公司、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