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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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通票兴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辰兴钢材经营部 应城市三钰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5日,原告辰兴经营部从其前手台州市黄岩兴轩建材经营部转让背书取得票号为21025350100692020062466674879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孝感)有限公司、收票人为中润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4日,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孝南区支行,能否转让:可转让。汇票到期后,原告向银行提示付款申请,承兑人于2021年6月28日拒付。现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记载:2020年7月14日,中润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三钰经营部。同日,三钰经营部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武汉天下通商贸有限公司。同日,武汉天下通商贸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同日,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重庆黛助贸易有限公司。同日,重庆黛助贸易有限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通票兴公司。同年7月15日,通票兴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台州市黄岩兴轩建材经营部。 再查明,台州市黄岩兴轩建材经营部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数额为38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查询结果列表、票据转让证明、金华银行网银转账凭证,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向卢海霞、郑林县等制作了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市通票兴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城市三钰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台州市黄岩辰兴钢材经营部连带偿付票据款项100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9元,减半收取693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9.50元,由被告台州市通票兴贸易有限公司、湖北中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城市三钰建材经营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