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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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怀化武陵山国际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肖**、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1851.86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2月20日为6599.22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55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肖**、杨**未能按照前述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财产座落在怀化市经开区交汇处武陵山现代商贸物流城(一期)D区3001、3002、3003、3004、3005、3006、3007号房屋(抵押权登记号为湘(2020)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湘(2020)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湘(2020)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4号、湘(2020)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湘(2020)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湘(2020)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8号、湘(2020)怀化市不动产证明第0××9号)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怀化武陵山国际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怀化武陵山国际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肖**、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8元,减半收取计3814元,由被告肖**、杨**、怀化武陵山国际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