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鑫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今朝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东莞市今朝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33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20033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到2021年7月间,被告向原告采购钨钢非标铣刀等货物,共计200333元,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而提起诉讼。

被告湖北鑫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东莞市今朝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6日到2021年7月1日期间,被告湖北鑫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原告东莞市今朝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钨钢非标铣刀等货物,共计金额200333元。原告通过传真向被告传送了对账单,被告湖北鑫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经确认并在对账单上签章。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至今未结货款,原告故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差欠原告200333元货款,有对账单、送货单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八十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鑫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今朝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333元及利息(以20033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从2021年7月19日起计算至价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6元、保全费1522元,由被告湖北鑫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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