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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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凯龙厨具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正信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金凯龙厨具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利息(1.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价款清偿之日止;2.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价款清偿之日止;3.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19年11月1日起计算至价款清偿之日止;4.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1.5倍从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武汉金凯龙厨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武汉金凯龙厨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武汉金凯龙厨具有限公司负担351元,由被告湖北正信厨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负担2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 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