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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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00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100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崔**、班**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019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242元,由上诉人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元,由被上诉人崔**、班**负担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4元,由上诉人百色市铁合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8元,由被上诉人崔**、班**负担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