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梅**、***共同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北黄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734元及利息。金**、黄梅县国威房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祥云小区开发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继荣、***所设置抵押的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收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