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
固始金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天歌创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与被告汤*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7400000元,月息7.6‰,自2020年1月21日开始计息至款实际清偿日止);

三、原告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支行对被告沈**、霍**名下所有的河南省固始县、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霍**、沈**、霍**、宋**、宗*、沈**、沈**、固始金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歌创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0元,由被告汤*、霍**、沈**、霍**、宋**、宗*、沈**、沈**、固始金水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天歌创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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