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市客家王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贺州市客家王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餐饮费2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