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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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恒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俊豪水暖洁具销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追加被告黄廷林、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义市俊豪水暖洁具销售店货款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兴义市俊豪水暖洁具销售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元,由黄廷林、***负担652元(直接付给原告)(直接付给原告兴义市俊豪水暖洁具销售店),兴义市俊豪水暖洁具销售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