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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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忻城县红渡镇卫生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伍**支付给原告蓝**劳务费共计232070元及利息(利息以23207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伍**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700元,共计5481元,由被告伍**、广西大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