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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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3民终91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一、张**、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及罚息17143.76元(截止2019年11月27日)及上述欠款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张**、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及罚息39723.18元(截止2019年11月27日)及上述欠款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三、张**、王**不履行判决第二项债务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张**、王**所有的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一马路委1层103室,房屋编号为吉(2018)四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69507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张**、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87703.66元、利息及罚息14429.52元(截止2019年11月27日)及上述欠款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五、张**、王**不履行判决第四项债务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对张**所有的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新立委江南世家小区1A号楼2单元503室(建筑面积90.88平方米),权属证书编号11975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王**、王**对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张**、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王**追偿;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66元,由张**、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57元,由王**、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