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广西金自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应偿还原告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82268.48元; 二、被告***、陈**应支付原告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代偿款2482268.4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陈**应赔偿原告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3700元;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南宁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在编号分别为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3号、第0××2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登记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以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金自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285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广西金自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