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 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81787元; 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徐州中大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货款从2015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计2273元,由山西朔州山阴金海洋元宝湾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