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博大君悦湾D11幢2单元1407号房)。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购房款59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18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计算,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计算,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六、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发票。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981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09元,保全费3520元,两项共计84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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