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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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博大君悦湾D11幢2单元1407号房)。 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购房款590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118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计算,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五、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9%计算,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 六、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发票。 七、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981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09元,保全费3520元,两项共计842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