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边**、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截至2021年9月6日的借款利息14714元,合计314714元,并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56%向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家庄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边**、王*、边*、汤**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0元,由被告边**、孙*、边**、王*、边*、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