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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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博创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北富元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内丘县昌盛乐核桃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丘县昌盛乐核桃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185583.33元及之后利息(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 二、被告河北富元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河北华博创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高**、任**、魏**、任**、张**、张**、尹**、任**、魏**、任**、魏**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69元,由被告内丘县昌盛乐核桃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8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