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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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3月8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融汇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湖北丽都商贸有限公司、孝感御庭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5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新宏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孝感新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融汇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北孝感凤山石材有限公司、湖北丽都商贸有限公司、孝感御庭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