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延边现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现代酒店违约并无不当。1.2017年10月16日,农村商业银行与现代酒店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现代酒店管理涉案资产的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止,2018年4月20日前如双方未达成上述资产的买卖协议,现代酒店应于2018年4月20日无条件将上述资产按现状返还给农村商业银行。至2018年4月20日,现代酒店并未与农村商业银行达成涉案资产买卖协议,且现代酒店给农村商业银行的《请示函》也自认因现代酒店的特殊原因未能签订买卖协议,但现代酒店仍未按协议约定返还上述资产,现代酒店构成违约。2.2018年10月15日,宏桥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现代酒店签订《关于房屋改造责任划分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在房屋改造过程和改造完工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责任由现代酒店承担,并且再次明确“农村商业银行为上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农村商业银行允许现代酒店于2017年10月20日-2018年4月2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管理”,该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现代酒店可以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也未明确约定该协议是对原2017年10月16日农村商业银行与现代酒店签订《协议书》的变更,现代酒店主张农村商业银行认可现代酒店对涉案标的物的使用,现代酒店未返还房屋不存在违约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二)现代酒店明知其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2018年4月20日前未达成涉案资产的买卖协议,现代酒店应于2018年4月20日无条件将涉案资产返还给农村商业银行,现代酒店的各项投入及因此受到的各项损失自行承担,且2018年10月15日宏桥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现代酒店签订《关于房屋改造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并未约定现代酒店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期限,现代酒店在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亦未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进行装修,现代酒店应当对自己的投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现代酒店主张其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书显失公平,农村商业银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三)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原告起诉现代酒店主体适格。现代酒店虽然提交了2016年1月29日其与第三人宏桥公司签订的《房屋及构筑物资产转让收购协议书》,拟证明涉案标的物早已转移给现代酒店,但宏桥公司庭审中陈述因现代酒店没有替宏桥公司偿还贷款,才以物抵债给农村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现代酒店交付涉案房屋。而2016年7月26日宏桥公司、金桥驾校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明确约定,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农村商业银行即有权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等)。因此,涉案标的物虽然还登记在第三人宏桥公司名下,但宏桥公司未提出异议,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实际权利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综上,现代酒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延边现代百合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