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0802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毛*返还所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并按《帅庄酒店出租物品移交清单明细》内容向郭*、毛*返还物资;四、郭*、毛*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退还押金100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0802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即:一、郭*、毛*与***、***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酒店出租合同》无效;二、***、***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毛*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的房屋占用费用273892.50元;五、驳回郭*、毛*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上诉人郭*、毛*与上诉人***、***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酒店出租合同》项下涉及东楼租赁的内容无效;

四、由上诉人郭*、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东楼装修剩余价值部分的补偿款103661.40元、鉴定费5685.00元,两项合计109346.40元;

五、解除上诉人郭*、毛*与上诉人***、***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酒店出租合同》项下除东楼部分租赁内容外的合同有效部分。

六、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郭*、毛*违约金131820.68元;

七、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郭*、毛*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00000.00元。2021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年150000.00元的标准计算,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郭*、毛*付清。

八、驳回上诉人郭*、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上诉人***、***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33元,由上诉人毛*、郭*负担6080元,由上诉人***、***负担355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上诉人毛*、郭*负担1966元,由上诉人***、***负担12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2元,由上诉人毛*、郭*负担8040元,由上诉人***、***负担4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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