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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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0802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三、***、***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毛*返还所位于普洱市思茅区,并按《帅庄酒店出租物品移交清单明细》内容向郭*、毛*返还物资;四、郭*、毛*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退还押金1000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20)0802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即:一、郭*、毛*与***、***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酒店出租合同》无效;二、***、***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郭*、毛*支付2019年9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的房屋占用费用273892.50元;五、驳回郭*、毛*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上诉人郭*、毛*与上诉人***、***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酒店出租合同》项下涉及东楼租赁的内容无效; 四、由上诉人郭*、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东楼装修剩余价值部分的补偿款103661.40元、鉴定费5685.00元,两项合计109346.40元; 五、解除上诉人郭*、毛*与上诉人***、***于2017年8月26日签订的《酒店出租合同》项下除东楼部分租赁内容外的合同有效部分。 六、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郭*、毛*违约金131820.68元; 七、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郭*、毛*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00000.00元。2021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年150000.00元的标准计算,由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郭*、毛*付清。 八、驳回上诉人郭*、毛*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上诉人***、***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633元,由上诉人毛*、郭*负担6080元,由上诉人***、***负担355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229元,由上诉人毛*、郭*负担1966元,由上诉人***、***负担12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2元,由上诉人毛*、郭*负担8040元,由上诉人***、***负担4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