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邵阳市经开建材城伟业建材经营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伟业建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钢材、五金批零兼营。2019年10月21日,广厦公司(需方)因广厦名都三期工程项目钢材购买事宜与汪伟(供方)签订了《钢材供需协议》,协议约定:1、付款方式:现款现货,货到需方工地后,需方在三天左右付清货款给供方,最多付款时间不能超过7天(货到工地时间算起);2、违约责任:如需方在付款期限内未付款给供方,供方有权停止供货,需方除了付清货款外还需支付所欠货款金额按1.5%的月息给供方,并且供方有权要求需方用本项目的住房、门面以建筑成本价偿还供方货款及利息,需方无条件服从。

2021年3月30日,汪伟向广厦公司送钢材,货款金额为256046元,同日,汪伟填写了《付款申请单》,申请广厦公司支付货款256046元。2021年4月10日,汪伟向广厦公司送钢材,货款金额为256620元;2021年4月20日,汪伟向广厦公司送钢材,货款金额为245585元;2021年5月12日,汪伟向广厦公司送钢材,货款金额为246308元。汪伟于2021年5月12日填写《付款申请单》,申请广厦公司支付货款748513元。2021年5月24日,汪伟向广厦公司送钢材,货款金额为214647元,同日,汪伟填写了《付款申请单》,申请广厦公司支付货款214647元,广厦公司于2021年6月8日支付了货款200000元。2021年7月1日,广厦公司向汪伟支付了货款450000元;2021年8月12日,广厦公司向汪伟支付了货款100000元。2021年9月24日,汪伟与广厦公司对账,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8月16日,原、被告之间的交易金额为1897013元,广厦公司已支付货款750000元,尚欠钢材款1147013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伟业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厦公司签订的《钢材供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关于货款问题,被告广厦公司欠原告伟业建材经营部货款1147013元的事实,有原告伟业建材经营部提供的发货单、付款申请单、对账函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广厦公司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故被告广厦公司应向原告伟业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147013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伟业建材经营部要求被告广厦公司以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在《钢材供需协议》中约定按照月息1.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项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广厦公司在答辩时仅认为不应当计算利息,并未对利息的标准提出具体异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伟业建材经营部的损失是否远低于上述约定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告伟业建材经营部的上述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双方对账之日即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被告广厦公司提出的没有违约不应按月利率1.5%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主张以资产建筑成本价抵扣所欠款项的答辩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阳市经开建材城伟业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11470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61元,由被告湖南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18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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