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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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炎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李**、谭*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8388.57元,利息66817.5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期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5.32664%<逾期利息加收40%罚息>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息共计855206.16元; 二、对被告李**、谭*、李**设立抵押的坐落于炎陵县内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号: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炎陵国用<2006>第174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8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91.03元,由被告李**、谭*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