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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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3644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元,由被告冯*负担71元,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