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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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辽宁福霖木业有限公司 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日); 二、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500万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对被告黑山县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面积84.36平方米的商业用地;坐落于,面积227.99平方米的经营用房以及坐落于、面积为649.15平方米,黑山镇七街解放南街27号福山时代购物广场A区商铺2-182至188号(二层),面积为141.34平方米的经营用房)在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黑山县福霖木业有限公司、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付**、王**、陈*对王**、颜*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颜*负担,被告黑山县福霖木业有限公司、黑山福山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付**、王**、陈*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