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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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吴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各项损失共计7500元; 二、被告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各项损失共计4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