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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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霖木业有限公司 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山县福霖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2020年5月21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标准按照原、被告合同约定); 二、被告王**、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1000万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范围内对被告王*、付**所有的抵押物[王*、付**所有的位于连接体门市1户(一至三层),不动产证号:辽(2017)黑山县不动产权第0006479号;座落于户(**),不动产证号:辽(2017)黑山县不动产权第0006480号]在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辽宁黑山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8400元由被告黑山县福霖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陈*负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