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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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在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隶属贵阳市南明区。综上所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辽宁罗氏罗尔人工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合众伟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沈阳科宁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合众伟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科宁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罗氏罗尔人工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确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