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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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物业费15378.34元; 二、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电梯费2592元; 三、驳回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