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刘**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11月2日的贷款本金余额43.9万元及利息、罚息154410.28元,并给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4.508%计算(在执行利率11.16%以上加收30%)。 二、被告张*、刘谟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庞**、张**、黄*、张**、庞*对本判决第一项与第二项确定的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承担共同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张*、刘谟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15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由被告张*、刘**、庞**、张**、黄*、张**、庞*共同负担395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