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保全人李***住房公积金127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留/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被保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全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保全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如对被保全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查封措施时,为防止被查封的财产价值贬损,经其向本院书面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可以使用或销售,但应将销售价款提存法院冻结。 在查封/扣留/冻结期间内,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扣留/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扣留/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留/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55元,由申请保全人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