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醴陵市益民碳化硅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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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醴陵市益民碳化硅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52元,减半收取1526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771元,由原告醴陵市益民碳化硅厂承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录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日期 2021-12-20
发布日期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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