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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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28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一审诉讼费用负担部分; 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28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12812号第一项为“一、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李**、郝*工程款折价补偿款387982.59元”; 五、驳回李**、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95元,由李**、郝*负担18761元,由徐**、辽宁洪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