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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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佘**、王**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余额13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18日,按年利率10.08%进行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3.104%计算(在执行利率10.08%以上加收30%),自2018年8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在执行时应扣除被告佘**、王**已归还的利息与罚息。 二、驳回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于*、魏**、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佘**、王**共同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元,予以退还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佘**、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