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易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改判易林公司支付货款2453046.68元,不予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由合力兴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易林公司主张合力兴公司实际供货金额4453046.68元,易林公司已支付200万元,合力兴公司提供的《询证函》载明应付账款金额有误、提供的证据4对账单中2020年12月31日补入未开票金额的发票未开具。

合力兴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合力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易林公司向合力兴公司支付货款2723119.24元;2.易林公司向合力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523119.2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易林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易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判决:1.合力兴公司以933456.84元为基数向易林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本案诉讼费用由合力兴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20日,易林公司(需方,甲方,曾用名辽宁易林装饰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合力兴公司(供方,乙方)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由易林公司向合力兴公司采购电缆,合同暂估价为6814664.92元。关于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第11条约定:11.1本合同预付款10%,乙方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并同时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11.2分批发货、分批付款。货到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的90%的货款。11.3所有材料到现场并安装调试合格,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完毕,质保期两年。11.4付款流程及要求:乙方每次付款,均须依据现场到货的数量确认和监理的质检验收合格文件附件提出付款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无误后,乙方根据审核金额开具等值的增值税发票,连同审批的付款申请书及附件,提交甲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甲方组织内部审批及付款程序,付款最终采用电汇方式进行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合力兴公司向易林公司供应了电缆。经查,合力兴公司已向易林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519589.84元的增值税发票。易林公司向合力兴公司支付了共计200万元货款,具体支付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支付货款20万元,2019年8月19日支付货款100万元,2021年3月11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21年4月16日支付货款30万元。

关于欠款金额,合力兴公司提交易林公司聘请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合力兴公司发送的企业询证函1份以证明易林公司认可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欠款金额为3523119.25元。该询证函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易林公司应付合力兴公司3523119.25元。该询证函由易林公司盖章确认。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合力兴公司提交借款合同、律师函、借款转账凭证及还款凭证欲证明合力兴公司为了涉案合同垫资借款,因易林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给合力兴公司造成了借款利息损失。

关于涉案工程的完工日期,合力兴公司主张完工日期为2019年8月31日,易林公司主张完工日期为2019年10月份。

一审中,易林公司提交合力兴公司与路港公司签订的《电缆采购合同》、材料设备供应结算单、路港公司告知函、快递记录、聊天记录等欲证明路港公司、易林公司和合力兴公司三方于2020年9月17日进行结算,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13707365.09元,此金额包含路港公司及易林公司共同所欠货款金额,易林公司与合力兴公司的结算金额为4453046.68元。其中,路港公司告知函载明:“路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合力兴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8年8月24日就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机电-电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9120264元(大写:玖佰壹拾贰万零贰佰陆拾肆元整)。易林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合力兴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就北京新机场南航航空食品设施项目(弱电-电缆)签订供货合同,合同金额为6814664.92元(大写:陆佰捌拾壹万肆仟陆佰陆拾肆元玖角贰分整)。2020年11月底甲方及乙方与丙方完成结算,最终甲方及乙方与丙方结算金额共计为13707365.09元(大写:壹仟叁佰柒拾万柒仟叁佰陆拾伍元零玖分),其中甲方与丙方结算金额为:9254318.41元(大写:玖佰贰拾伍万肆仟叁佰壹拾捌元肆角壹分),发票已经开齐,乙方与丙方结算金额为4453046.68元(大写:肆佰肆拾伍万叁仟零肆拾陆元捌角),剩余933456.84元发票未开,2020年11月底总结算金额13707365.09元的结算单已经由甲方及丙方盖章确认。现接到易林公司通知,需将此总结算金额13707365.09元的结算单拆分开,由甲方与丙方,乙方与丙方进行单独结算。请丙方收到此函三日内联系甲方及乙方商务人员尽快完成最终结算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迟付款等事宜,责任由贵司自行承担。”对于易林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合力兴公司不认可其关联性,合力兴公司主张其系与路港公司、易林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分别进行的结算,合力兴公司并未认可路港公司告知函中关于“乙方与丙方结算金额为4453046.68元”的意见。

易林公司提交照片、工作联系单欲证明合力兴公司供应的电缆未按发包方的要求打标识。对于易林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合力兴公司主张系易林公司自行制作,不认可真实性和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易林公司与合力兴公司签订的《电缆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根据合力兴公司提交的易林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可以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易林公司尚欠合力兴公司货款3523119.25元,扣除易林公司于2021年支付的80万元货款,易林公司尚欠合力兴公司货款2723119.25元。故对于合力兴公司要求易林公司支付货款2723119.2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易林公司主张双方结算金额为4453046.68元、易林公司尚欠金额为2453046.68元的抗辩意见,因合力兴公司并未认可合力兴公司并未认可路港公司告知函中关于“乙方与丙方结算金额为4453046.68元”的意见,故对于易林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力兴公司向易林公司交付了货物,易林公司理应及时向合力兴公司支付货款。易林公司抗辩称合力兴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未向合力兴公司及时付款,法院认为即便存在如易林公司所称的质量瑕疵,但考虑到涉案项目已完工且交付使用的事实,依据公平之原则,易林公司亦应于涉案工程完工之时向合力兴公司支付货款。易林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合力兴公司要求易林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关于完工日期的陈述以及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法院酌定易林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起向合力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因《电缆采购合同》未约定易林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合力兴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标准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因易林公司于2021年向合力兴公司支付了货款80万元,该部分款项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当截止到易林公司实际付款之日。合力兴公司对该部分损失的主张有误,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关于易林公司要求合力兴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一节,因有合同依据,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本案系因易林公司逾期未足额向合力兴公司付款所致,对此合力兴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故对于反诉费用,法院酌定由易林公司负担。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判决:一、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合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23119.24元;二、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合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23119.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止);三、北京合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933456.84元的增值税发票;四、驳回北京合力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力兴公司与易林公司签订的《电缆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合力兴公司向易林公司供应电缆,易林公司应向合力兴公司支付货款。根据易林公司出具的企业询证函并扣除易林公司2021年支付的货款,一审法院认定易林公司尚欠合力兴公司的货款金额,并无不当;易林公司虽主张企业询证函计算有误,但其关于结算金额应为4453046.68元的主张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合力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易林公司另主张合力兴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未及时付款,但根据双方陈述及查明涉案工程实际情况,涉案货物已正常交付使用,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易林公司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时间并酌减相应支付标准,亦无不当。综上,易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1元,由辽宁易林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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